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公告實施驗證制度、推動第三方認驗證、推動農產品溯源制度、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發證制度等。
根據行政院版提案說明指出,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多屬小規模,並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農產品加工設施從事加工生產,因其加工場所規模小,且設置食品工廠的資本支出高,故農民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困難,所生產的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因此增訂得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的要件,以納管該類加工場所,並期輔導其使用可追溯的農產品及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的規定。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
同時,三讀條文也明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認證業務,或是認證機構違反規定,於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經驗證合格,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則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發證制度方面,三讀條文明定,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針對此次的修法,農委會在初審時的書面報告表示,修法通過對於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保障消費者食的權益極有助益,亦對台灣農產品的安全管理開啟新頁。
新聞來源: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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