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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108.5.6 第 7-10 次全體會 併案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
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用地合法」之多數重點條文照案通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8年5月6日進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審查,其中通過針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能儘速配合政府政策,明定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須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緩衝期只有一年。
農地上低污染的零星工廠,則分為「全面納管」和「就地輔導」二部分執行。其中,針對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法後二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及繳納納管輔導金,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給予二年改善期。
改善完成者或修法前已辦理的臨登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在土地未合法前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
特定工廠依現況使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並限制不得擴充廠地及廠房,增加產業別等等。
群聚地區則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
零星位於非都市土地的特定工廠符合一定條件及繳納回饋金,得向地方政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並採計畫管制,至於零星位於都市地區者,則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個別變更或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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